目前分類:期權知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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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期貨是指一種契約,期貨並非是實體商品. 但期貨契約都會有一個實體的標的物.

例如: 稻米是實際存在的一種商品,稻米期貨就是它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再者,石油也是實際的商品,石油期貨就是它的衍生性商品
早期的期貨是以農產品為主, 相信大家都聽過期貨一項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避險". 我就以期貨如何避險來舉個例子說明: 農夫在3月的時候播種稻米,預計同年的六月會收成, 此時稻米1KG的價錢是100元, 農夫擔心收成時稻米價格下跌, 所以農夫在稻米期貨市場賣出稻米期貨(假設農夫賣出稻米期貨價格也在1KG 100元).若六月收成時稻米價格下跌,則農夫手上收成的稻米貶值,但在稻米期貨市場賺錢來彌補損失, 若六月稻米價格上漲, 農夫在期貨的避險單虧損 , 但手上實際的稻米卻賺錢,即可彌補稻米期貨的損失.

  稻米現貨價格 稻米期貨價格
三月
100
100
六月
80
80

*稻米價格下跌,農夫收成的稻米損失20元, 但期貨賺20元

  稻米現貨價格 稻米期貨價格
三月
100
100
六月
120
120

* 稻米價格上漲,農夫收成的稻米多獲利20元,但期貨賠20元
以上所舉的例子就是以期貨來避險的實例,上例又稱為空頭避險,就是在期貨市場放空規避價格下跌的風險,接著我在舉個多頭避險的例子
中國石油向國外買進原油,中油估計年底需要再訂購原油,目前原油每桶 70美元,但擔心年底原油價格上漲,增加營運成本,故中油在原油期貨市場買進原油期貨

  原油現貨價格 原油期貨價格
目前
70
70
年底
90
90

*原油價格上漲,中油需每桶需多花20美元購買,但期貨契約獲利彌補損失

  原油現貨價格 原油期貨價格
目前
70
70
年底
50
50

*原油價格下跌,中油在原油期貨虧損,但購買成本下降彌補損失
簡單的說,在期貨市場避險,可以避過價格大幅度的變動風險
或許有人會問,這些避險者的期貨是跟哪些人交易, 中油買進期貨契約,哪些人會賣出期貨契約, 答案就是"投機客",也就是一般在期貨市場交易的投資人,這些投資人有些認為石油接下來會在回跌,故願意在70美元時賣出期貨契約,所以我們稱這些投機客為承擔風險換取利益,這些投機客承擔了避險者的風險,來換取利潤(我們在前兩例,發現避險者的期貨契約,並非是一定獲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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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權的定義

選擇權是一種契約,其買方有權利但沒有義務,在未來的特定日期或之前,以特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標的物。
而所謂的選擇權,即是指標的物為期貨合約的選擇權,所以形成一種衍生性商品的再衍生金融工具。依據我國的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四條的定義:「期貨選擇權契約:指依國外期貨交易所之交易規則所定,期貨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選擇權或售出選擇權,於特定期限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之契約;或期貨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之契約。」

臺指選擇權?

  臺指選擇權係指以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作為交易標的之契約,買賣雙方約定,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賣方收取權利金,則有履約義務,並需繳交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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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權標的物交割價格(即履約價格)之訂定,係由交易所依特定原則訂定,權證之交割價格則由權證發行者所訂,此一價格在契約存續期間並不會改變,而期貨契約之交割價格係由市場供需決定,其價格會隨市場狀況改變。選擇權與權證市場上由買賣雙方決定的是權利金,並非標的物之交割價格。

  選擇權與期貨均無所謂之發行者,於市場之流通數量並無限制,只要有買方與賣方,即可產生部位;而權證必須由具備一定條件之機構發行,其發行數量有限,不能無限制的發行。

  選擇權與期貨契約之到期月份係由交易所訂定,一般而言,到期月份多為二、三個近月加若干季月,最長存續期間多為一年以內(部份交易所亦推出期限超過一年之長期選擇權)。認股權證之期限由發行券商訂定,其存續期間多半超過一年。

  選擇權與權證之買方均擁有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選擇權負有履約義務者為賣方,權證則是由發行者負擔履約義務,必須依買方之要求履行交割義務。而期貨部位一旦建立,在未沖銷前,買賣雙方均有義務履行契約所訂之內容。

  權證一經發行,於次級市場所流通者,僅有權利之移轉,至於義務之主體仍為發行者;選擇權市場中,任何人只要建立賣方部位,即必須承擔履約之義務。

  選擇權與權證契約賦予買方權利,此一權利有其代價,買方須支付予賣方,即為權利金,也就是選擇權或權證契約的價值,此外,因選擇權賣方負有履約義務,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而權證之義務由發行人負擔,發行人必須具備相當之條件,且必須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惟並不需要繳交保證金。期貨契約成交時,買賣雙方並無金錢之移轉,所繳交之保證金係作為履約之保證,且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選擇權掛牌時,除了不同到期月份外,尚有不同的履約價格,且於契約存續期間若標的物價格波動至一定程度,須加掛新的履約價格,加上買權與賣權之分別,同時掛牌之契約數量將非常多。權證雖亦有到期月份與履約價格之不同,但其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於發行時即已確定,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不同而增加,且一檔權證發行時,通常僅有一個到期日與一個履約價格(即一個序列),可視為一檔個股,相同標的物之契約數量不會太多。而期貨掛牌時,僅有到期月份之差異,其契約數量亦較有限。

  選擇權的賣方以及期貨之買賣雙方因均負有履約之義務,故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惟保證金額度多以涵蓋一日最大損失為限,金額較低,故須每日進行結算,於保證金額度低於一定程度時即須補繳保證金。權證之義務由發行券商負擔,必須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方能發行,並未繳交保證金,所以也不須進行每日結算。至於選擇權與權證之買方,於繳付權利金之後便無任何義務與風險,自然不須進行每日結算。

選擇權、認股權證與期貨之特性比較表

  選擇權 認股權證 期貨
交割(履約)
價格
由交易所訂定 由發行券商訂定 於市場依買賣結果決定
到期期限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多為一年以上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權利金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保證金 賣方繳交 無,但發行券商必須具備一定資格,且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 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發行量 無限 依發行券商所發行之數量 無限
權利主體 買方 買方 買賣雙方
義務主體 賣方 發行券商 買賣雙方
契約數量 不同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組成眾多契約,且會根據標的物價格之波動增加新的履約價格 發行時通常只有單一履約價格及到期日,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之波動而增加 僅有不同到期月份之分別
每日結算 針對賣方部位須進行每日結算 買賣雙方之部位均須作每日結算

資料來源:台灣期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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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影響選擇權價格的因素有:指數現在位置、履約價、距到期天數、利率,以及指數波動率(即指數的波動程度)等,共五種因素,我們會依這五種因素的變化,而改變對選擇權價格的估計。其中,若指數波動率越高,則選擇權價格也會越高,反之亦然。而除了指數波動率之外,其餘因素的現值都很容易在市場上取得;要取得指數波動率,則必須經過較繁瑣的計算,其計算方式又可分為兩種:
1. 是計算指數現貨在過去一段時間(通常為一個月)內的歷史波動率,依這個歷史波動率,計算出選擇權在理論上的價格,做為評斷選擇權實際在市場成的現價是否合理的基準,這種評價如同無視市場波動程度的現況,一味照事先的認定作出評斷,其結論較不適合做為主要的參考依據;
2. 則是計算選擇權的隱含波動率。所謂的隱含波動率,是依選擇權實際在市場上成交的價格,取得該價格所反映出的指數波動程度,也可以解釋為市場對指數未來波動程度的看法;

一般認為,追蹤隱含波動率的改變,較能合理地解釋選擇權價格的變化。故我們皆以隱含波動率代表指數波動率,來解釋選擇權價格,另以歷史波動率為輔。
使用方式
在經驗上,指數在一年中的波動程度極端值約為55%~20%,所以若隱含波動率超過這個區間則可有選擇權市價過高或過低的合理懷疑。或以歷史波動率為輔,若隱含波動率長時間(約為4~7天)高於或低於歷史波動率,則表示選擇權有頗大的下跌或上漲的機會。
範例
91/7/1履約價為5200點的Call其收盤價為50點收盤時求算出其隱含波動率為31%,略高於歷史波動率26%,研判91/7/2隱含波動率將小幅下調,價格亦將隨之小幅下跌,果然91/7/2收盤時,該合約隱含波動率小幅下調為28%,而價格小幅下跌至43點。而91/7/2之隱含波動率28%接近歷史波動率26%預計91/7/3隱含波動率下調機會不太,上升機會較大,價格亦同。果然,91/7/3收盤時,該合約之隱含波動率上升至34%,而價格也隨之上升至7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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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使用Put/Call Ratio的時後,都會指出是哪一種Put/Call Ratio;例如成交量的Put/Call Ratio、未平倉量的Put/Call Ratio…等等。若是指「成交量的Put/Call Ratio」,用整句用中文表達即「用Put的成交量除以Call的成交量之比例」,若是指「未平倉量的Put/Call Ratio」,即「用Put的未平倉量除以Call的未平倉量之比例」的意思。上述兩者也是最常用的Put/Call Ratio。另外,所謂的「Put的成交量」或「Put的未平倉量」皆是指Put的所有履約價之總合量,在Call的方面亦然,若另有所指,則會另加註明。
使用方式
在成交量的Put/Call Ratio方面,若成交量的Put/Call Ratio越大,代表Put的交易越較Call的交易活絡,市場偏空的氣氛越濃;反之亦然。
在未平倉量的Put/Call Ratio方面,若未平倉量的Put/Call Ratio越大,代表Put的未平倉量越大於Call的未平倉量,亦代表市場偏空的氣氛越濃,反之亦然。
範例
91/6/10成交量的Put/Call Ratio約為0.4,直至91/6/26約上升至0.6,亦即選擇擇市場透露出偏空的預期,而此期間大盤指數也由5499點跌至5123點,印證了這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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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權期貨的衍生性商品,因此其價格必受期貨價格的影響。很明顯地,若期貨目前價格上揚,則買權必跟著水漲船高,而賣權價格則降低,這是隨著行情而改變。其二考慮履約價格的高低,履約價低的買權其權利金必然高,因為買方有以較低價格買進的權利;反之一個賣權則在履約價高時較昂貴。其三為無風險利率的影響。利率越高,履約價格經折現後價值會愈低,因此對買權的影響是正向的,即價格變高;而對賣權是負向的影響。其次讓我們討論權利期間和期貨價格波動兩項因素。權利期間愈長,則不論買權和賣權此兩種權利可行使的期限加長,權利金自然要多付,因此皆為正向的關係;期貨價格波動性,通常用價格差來衡量。波動性愈大的期貨商品其選擇權的價格愈高。以向上波動而言,買權獲利無限而賣權損失有限;以向下波動來說,買權損失有限而賣權獲利無限。綜合二者,則波動性對買、賣權的買方而言仍是有利的,所以權利金會較高。


在此我們要介紹二項選擇權重要的名詞:一是選擇權之價內、價平與價外;二是選擇權之內含價值與時間價值。
一價內選擇權指買方在此時要求履約即可獲利。因此價內買權,必是當目前價格高於履約價格(S>K) ,買方可要求履約以低價買進,旋即以較高的市價賣出;而一價內賣權,則必是目前市價低於履約以高價賣出,而以較低的市價買回。
原文作 in-the-money,更為傳神。若市價正等於履約價,稱作價平選擇權;若買方在此時履約得不到任何好處反而有損失,則稱作價外選擇權,即當S<K的CALL和S>K的PUT。

選擇權的價值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內含價值;二是時間價值。所謂的內含價值,就是價內選擇權立即履約所獲得之利潤。而時間價值就是買方對價平或價外選擇權進入價內或已為價內但更深入價內的一種期望,所願意支付的權利金,這種期望會隨著時間的消逝而機會愈來愈少,直至到期日為零,所以稱作時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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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可分三大部分:
一、 單一選擇權的操作
二、 價差選擇權交易
三、 混合式選擇權交易
一、 單一選擇權的操作:
單一部位的操作是其它各種交易策略的基石,若有清晰的觀念則千變萬化的組合皆可迎刃而解,其操作的時機大致如下:

買入買權 (Buy or Long one call)
1. 預期標的物價格上漲
2. 將買進標的物決策遞延
3. 降低直接放空標的物(現貨或期貨)的風險

買入賣權 (Buy or Long one put)
1. 預期標的物價格下跌
2. 將賣出標的物的決策遞延
3. 降低直接作多標的物的風險

賣出買權 (Write or Short one call)
1. 預期標的物價格會稍為下跌
2. 為已持有的標的物設定賣點,且嚴格執行
3. 為已持有的標的物提供有限度的避險

賣出賣權 (Write or Short one put)
1. 預期標的物價格會稍為上漲
2. 為欲持有的標的物設定買點,且嚴格執行
3. 為已放空的標的物提供有限度的避險
二、 價差選擇權交易:
價差選擇權交易指的是將同一類但不同系列的選擇權組合起來的投資策略。所謂同一類,即指皆為Call或皆為Put,所謂不同系列,即指組合的月份不同或履約價不同,前者稱作水平價差,後著稱作垂直價差。若二者皆不同,則稱作對角價差。以下介紹垂直價差的兩種型態:

1. 看多價差交易
A. 若以買權來組合,則買入履約價較低之Call,並賣出履約價較高之Call
B. 若以賣權來組合,則買入履約價較低之Put,並賣出履約價較高之Put

2. 看空價差交易
A. 若以買權來組合,則買入履約價較高之Call,並賣出履約價較低之Call
B. 若以賣權來組合,則買入履約價較高低之Put,並賣出履約價較低之Put
三、 混合式選擇權交易:
混合部位指的是同時買進或賣出權利期間相同的Call或 Put,若履約價相同,則形成跨式(Straddle) ,若履約價不同則組合成垂直混合式(Strangle)。
1. 買進履約價相同的Call 和Put,形成下跨式,當期貨大漲或大跌時獲利。
2. 賣出履約價相同的Call 和Put,形成上跨式,當期貨在損益兩平區間盤整時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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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權的性質:
1. 購入期貨的權利,稱作期貨買權 (CALL)
2. 售出期貨的權利,稱作期貨賣權 (PUT)
二、 享受權利者和負擔或有義務者 :

1.享受權利者即為選擇權之買方,或稱作持有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履約,所以必定在履約可獲利時執行權利。

2.負擔或有義務者即為賣方,先收取買方所支付之權利金,當買方要求履約時,有義務依約履行。為防止有違約之虞,故賣方需繳交保證金。

選擇權的一大特色即為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稱職務。

三、 選擇權的權利期間:
買方權利的行使有一期限,稱作到期日或失效日,而到期日距今的時間即為權利期間。
四、 選擇權的標的物:
期貨有不同的交割月份,以S&P580股價指數期貨而言,有三、六、九和十二月份到期的合約,但選擇權的到期日每月皆有,因此中間月份到期的選擇權皆以近月份期貨為標的物,例如九六年十月、十ㄧ月和十二月到期的S&P580選擇權皆以九六年十二月到期的S&P580期貨為標的物。
五、 履約價格 (Exercise Price或Strike Price) :
買賣雙方可自行挑選買權或賣權的執行價格,若買方要求履約,則以此特定價格形成期貨的買進或賣出部位,因此不同的履約價格形成各別的選擇權契約。
六、 權利金 (Premium ) :
即選擇權的價格。買方在進場時即支付權利金予賣方以取得權利。
七、 形式:
選擇權一般皆為美式選擇權,即在到期日之前任何時點,買方皆可要求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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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權利金的價值包括履約價值(或稱內含價值)及時間價值,內含價值是指「現貨指數高於履約價的部份」,若用數學式表示即"MAX(大盤-履約價,0)",上式是指取「大盤-履約價」與「0」之間較大值的意思;對賣權而言,剛好相反,即「履約價高於現貨指數的部份」,用數學式表示即"MAX(履約價-大盤,0)"。

時間價值,則是指選擇權市價減去內含價值的部份,且無論買權或賣權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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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
市價小於內含價值時,即代表時間價值為負,亦代表選擇權價值被低估,可進行買進操作。

接近到期日時,時間價值越小;一般在到期日前一個禮拜左右,時間價值會開始加速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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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如:大盤現在在5100點,則履約價為5000點、市價為50的買權合約,其內含價值為100點,時間價值為負(此時通常令時間價值為0),所以此買權價值被低估,可進行買進。而履約價為5000、市價為40賣權,內含價值為0,時間價值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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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合約依履約價與現貨指數之間相對位置的不同,可另稱其為價外、價平、與價內合約,區別方式整理如下:

範例
當現貨指數為5342履約價為5000的買權為一價內買權,履約價為5000的賣權為一價外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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