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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權的性質:
1. 購入期貨的權利,稱作期貨買權 (CALL)
2. 售出期貨的權利,稱作期貨賣權 (PUT)
二、 享受權利者和負擔或有義務者 :

1.享受權利者即為選擇權之買方,或稱作持有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履約,所以必定在履約可獲利時執行權利。

2.負擔或有義務者即為賣方,先收取買方所支付之權利金,當買方要求履約時,有義務依約履行。為防止有違約之虞,故賣方需繳交保證金。

選擇權的一大特色即為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稱職務。

三、 選擇權的權利期間:
買方權利的行使有一期限,稱作到期日或失效日,而到期日距今的時間即為權利期間。
四、 選擇權的標的物:
期貨有不同的交割月份,以S&P580股價指數期貨而言,有三、六、九和十二月份到期的合約,但選擇權的到期日每月皆有,因此中間月份到期的選擇權皆以近月份期貨為標的物,例如九六年十月、十ㄧ月和十二月到期的S&P580選擇權皆以九六年十二月到期的S&P580期貨為標的物。
五、 履約價格 (Exercise Price或Strike Price) :
買賣雙方可自行挑選買權或賣權的執行價格,若買方要求履約,則以此特定價格形成期貨的買進或賣出部位,因此不同的履約價格形成各別的選擇權契約。
六、 權利金 (Premium ) :
即選擇權的價格。買方在進場時即支付權利金予賣方以取得權利。
七、 形式:
選擇權一般皆為美式選擇權,即在到期日之前任何時點,買方皆可要求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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